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定,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定点医疗机构总体规划。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执业标准;
(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YAO品价格政策,并经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严格执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三级医疗机构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应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其他医疗机构应有专(兼)职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人员;
(六)配备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